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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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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章总则

首先,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湖南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股)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I 

第七条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下一简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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